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召開
  羊城晚報訊 記者豐西西、黃麗娜,通訊員任宣報道: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9月23日在廣州召開,會期三天。23日上午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出席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61名,超過全體組成人員的半數,符合法定人數。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黃龍雲主持會議,副主任肖志恆、雷於藍、周天鴻、陳小川、陳繼興、黃業斌,秘書長陳逸葵出席會議。
  會議聽取省人大法委關於《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聽取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關於《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資產評估管理條例〉等四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等三十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修訂草案)》、《廣東省救災條例(草案)》、《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草案)》的說明和關於促進粵東西北地區振興發展情況、廣東省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情況、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情況的報告。
  會議聽取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全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情況的報告;聽取省人大常委會專題調研組關於運用第三方評估成果深化淡水河石馬河流域污染整治情況的調研報告;聽取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會議還聽取了有關人事任免事項的說明。
  
  “走鬼”擺攤不得影響交通和市容? 羊城晚報記者 林桂炎 攝 (資料圖片)
  關註法規修訂審議
  食品攤販將禁賣涼菜 走鬼擺攤不得占通道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食品攤販管理等一批法規條例修改
  羊城晚報記者 豐西西 黃麗娜
  說了許久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如何協商、由誰來協商,依然引起人們的熱烈討論;“走鬼”是否有“轉正”合法經營的可能,仍然是人們關註的焦點;村務公開,將“村改居”的社區居委納入了事務公開的範圍;社保信息公開,不再用高深的專業術語“難倒”市民……23日,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廣州召開。為期三天的會議,聽取並審議多項條例法規的報告。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期間,《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會議進行審議。相較於征求意見稿,修改稿對“食品小作坊”及食品攤販的規範管理等多方麵條款進行了修改。
  食品小作坊
  刪除“達不到領取許可證條件”
  與會人員認為,草案意見征求稿中,達不到領取許可證條件不是小作坊的特點,也不屬於定義的內容,在現實操作中也會造成誤導,即達不到領證條件的就去做小作坊。
  因此,修改稿將“食品小作坊”界定為: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生產經營者。刪除草案修改征求意見稿第二條第二款食品小作坊中“達不到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表述。
  公佈不得生產的食品“黑名單”
  根據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要求,食品小作坊申請營業執照不需要前置審批,據此刪除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關於食品小作坊“先證後照,前置審批”的規定。
  記者留意到,修改稿將草案第十八條關於“政府應當制定允許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修改為“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目錄附後),而該條款修改後作為修改稿的第十五條。
  據瞭解,這是考慮到許可管理模式存在“掛一漏萬”的可能性,食品小作坊的生產活動處於不斷發展與變化中,許可管理模式難以列舉窮盡。採取負面清單的管理方式更有利於食品生產行業的發展、經營自由的實現,對其進行管理與提供服務也更為便利。根據調研和論證會意見修改,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制定禁止性食品目錄進行管理。
  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充分發揮消費者對食品小作坊的監督作用,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銷售食品小作坊生產的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標誌、名稱及聯繫方式等。”
  食品攤販
  “走鬼”在特定區域或合法
  人們又愛又恨的“走鬼”,今後或許“轉正”合法經營。修改稿將食品攤販分為劃定區域攤販和臨時指定區域攤販。劃定區域相對固定,臨時指定區域是在劃定區域外,根據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等情況下,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城市非主幹道兩側臨時指定一定路段、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而備受關註的流動食品攤販(“走鬼”),則引導進入劃定或者臨時指定區域內經營。
  為了明確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的原則和程序,修改稿增加一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生活、合理佈局的原則,統籌規劃,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後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確定經營時段。”作為第二十條第二款。
  一個月內需保留進貨票據
  為了保障食品安全,建立食品攤販食品原料溯源、票據憑證保存制度,增加一條規定:“食品攤販應當保留載有所採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
  考慮到“走鬼占道”被投訴較多,為了規範食品攤販的經營活動,修改稿增加了第三十條,規定食品攤販經營不得擅自擴大面積、變更經營種類、時間、地點,不得影響道路暢通和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教學和單位工作秩序等。
  禁止小作坊生產加工以下食品
  (一)乳製品、罐頭製品等食品;
  (二)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三)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僅用簡單勾兌工藝生產的酒類;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
  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以下食品
  (一)涼菜、生食海產品、發酵酒以外的散裝酒;
  (二)不經復熱處理的改刀熟食、現制乳製品、冷加工食品;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稱“改刀熟食”,是指燒滷熟肉產品再行切開銷售的食品。
  (豐西西黃麗娜) 編輯:鄔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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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務公開
  拒不公開村務,村民可罷免村官
  《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審議
  羊城晚報訊 記者豐西西、黃麗娜報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這是省人大常委會2014年的立法計劃項目。在經歷了兩個多月的書面和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後,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調研情況,修訂草案較之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有關村務公開的力度更強,更具針對性。
  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容被刪
  據瞭解,考慮到村民委員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屬於不同的組織形式,修訂草案中刪去第二條第二款“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實行資產與財務公開制度,接受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部門的審計,接受組織成員的監督。”
  同時為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管,建議在第十五條後增加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實行資產與財務公開制度,接受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部門的審計,接受組織成員的監督,接受村民委員會的指導、監督,依照本條例予以公開。”同時,修訂草案還刪去第七條有關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董事會)成員、社員(股東)代表等表述。
  村委涉訴訟仲裁要公開
  征求意見稿中最受關註的規定是,村務拒不公開的地方,村民可以罷免村官;此外還列出了16種必須公開的村務事項,要求在事項發生之日起10日內公佈。
  記者留意到,修訂草案中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依法選舉、罷免、辭職和補選情況,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民主評議情況”。刪除了“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董事會)成員”的相關內容,增加了“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公開事項。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草案又增加了一項公開內容:“村民委員會涉及的訴訟、仲裁的情況”。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經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也必須公開,修訂草案則將其改為“經本村十分之一以上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增加了年齡限制。
  村務公開保留時間延長
  此外,修訂草案將第十一條建議修改為“村務公開的內容應當保留30日以上,涉及本條例第七條第(五)、(六)、(七)、(八)項的事項應當保留六個月以上。”“通過網絡公佈的村務內容保留期一般不少於一年。”而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是分別“保留10日”和“六個月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為保障有集體經濟的“村改居”社區居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修訂草案在征求意見稿的第十六條前增加一條“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參照本條例予以公開。”
  為了增強廣大基層幹部和群眾的法律意識,促進村組織民主決策,依法辦事,保障群眾合法權益,修訂草案還增加了一款內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支持律師等法律服務工作者進村,幫助村民委員會完善村務公開制度。” 編輯:鄔嘉宏
  集體合同
  超半數人提出才能“集體協商”
  建議新增“企業依法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規定
  羊城晚報訊 記者黃宙輝、黃麗娜報道:23日,《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簡稱修訂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煥新介紹,《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在征求意見過程中,部分企業對立法反映比較強烈,對實施工資協商制度的時機是否成熟提出了質疑。對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組織各方力量作進一步修改,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中共有14處進行了較大修改,其中建議新增“企業依法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規定。
  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為進一步明確工資集體協商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將第九條修改為:【工資集體協商內容】職工方與企業應當遵循工資分配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原則,可以就下列內容進行工資集體協商:(一)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和工資支付辦法;(二)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三)試用期、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在23日下午進行的小組審議中,常委會委員許家瑞則認為,“多勞多得”的原則是針對傳統的產業的計件、加工企業,但現在的互聯網、金融等產業對智力的要求較高,簡單地按“多勞多得”原則,還是滯後於社會的發展。
  規範集體協商代表人數
  修訂草案修改二稿還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職工方與企業每方協商代表三至九人,並各確定一名首席協商代表。雙方可另行選派適當數量的列席代表。企業規模較大和職工人數較多的,經職工方與企業雙方同意,可以適當增加集體協商代表的人數。”這進一步規範了集體協商代表人數的規定。
  提集體協商要“超半數”
  為明確雙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程序,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一條規定:“職工認為需要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的,應當向企業工會提出。企業工會可以根據職工意見和企業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向企業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經半數以上職工或者半數以上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企業工會應當向企業提出集體協商要求。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職工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地方總工會提出集體協商請求。企業所在地地方總工會徵集半數以上職工或者半數以上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一致意見,應當向企業提出集體協商要求。企業認為需要與職工進行集體協商的,應當向企業工會提出集體協商要求。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地方總工會提出集體協商要求。”
  協商期限最長不超60天
  修訂草案修改二稿還進一步規範集體協商期限的規定:“集體協商期限為送達集體協商要求書面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雙方協商同意可以適當縮短或者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60日。”
  協商期間不得堵塞交通
  修訂草案修改二稿還對職工行為規範進行了明確,開展集體協商,職工不得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不按時完成勞動任務;不得違反勞動紀律,不上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以各種方式迫使企業其他員工離開工作崗位;不得堵塞、阻礙或者封鎖企業的出入通道和交通要道,阻止人員、物資等進出,破壞企業設備、工具或者破壞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公共秩序。
  而對於企業方來說,開展集體協商,企業不得限制、干擾工會履行職權或者職工方產生集體協商代表;不得拒絕提供集體協商所必需的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不得拒絕執行集體協商調解書。 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廣東召開人大常委會會議 拒不公開村務可罷免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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